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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李成祥、绥化鼎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委托代理人:赵彦娥,吴桥县桑园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成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告:绥化鼎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经济开发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中直北路259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健,山东滨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某某与李成祥、绥化鼎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成祥、绥化鼎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郝某某撤回对李成祥、绥化鼎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辉

书记员:李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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