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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某某。委托代理人闫志强,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长 吴 杰 审判员 张岩峰 审判员 韦安兵
书记员: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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