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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某某。
委托代理人闫志强,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长 吴 杰 审判员 张岩峰 审判员 韦安兵

书记员: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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