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
赵建忠
顾某某
顾某某
顾兰芹
杨春荣(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
顾学军
原告郝某某,无业,市民。
委托代理人赵建忠,无业。
被告顾某某,农民。
被告顾某某,市民,开滦荆各庄矿退休工人。
被告顾兰芹,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春荣,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学军,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顾某某、顾兰芹、顾学军、顾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郝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郝某某担负。
审判长:张万永
审判员:周玉荣
审判员:辛弼先
书记员:石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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