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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桥东区。委托代理人曲婷婷,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桥东区。
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郝某与被告韩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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