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坚毅,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阿里巴巴西溪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河北向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为进一步查清案涉事实,应追加网络购物合同的卖方为被告,上诉人郝坚毅二审期间亦提出相关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1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郝坚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巍 审判员 张跃文 审判员 刘 京
书记员:李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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