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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国庆与王某某、柳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郝国庆
蒋茂琦(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柳某某

原告郝国庆,农民。
委托代理人蒋茂琦,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柳某某,安徽人,
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国庆与被告王某某、柳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北京市大兴区应为被告王某某的经常居住地,被告王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北京市大兴区应为被告王某某的经常居住地,被告王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王常法
审判员:孟令俊
审判员:范玉刚

书记员:李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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