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某某。被告:巨某某供销合作联合社,住所地巨某某城莲花盆街。法定代表人:乔成美,该合作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华,河北绍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某某与巨某某供销合作联合社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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