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桂花(系原告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圆,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系被告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功,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郝某与被告王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冀0732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郝某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冀07民终23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6)冀0732民初676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桂花、郭梦圆,被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赵学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郝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某负担25元。
审 判 长 李晓光 审 判 员 古晓爱 代理审判员 温 馨
书记员:刘业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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