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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赵某某、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郝某某
张健(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柴文生

原告郝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被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文生,该公司职工。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槐倩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赵某某、被告农商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某某诉称,被告赵某某系被告农商行的代办员,负责南皮县王寺镇李六拨村村民的存取款业务。
2005年10月份左右我方经被告赵某某代办存款8000元,有被告赵某某为我方出具的证明为据。
2015年6、7月份,我方找到二被告要求支取存款8000元及利息,二被告推托不予给付。
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方返还我方存款8000元及利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05年10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的钱是在我处存的,我把钱送到王寺信用社出了存单后,将存单给了原告,我无偿还原告存款的义务。
被告农商行辩称,我行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提交的所谓存款凭条不是银行正式单据,无我行及下属单位的公章,不能证明与我行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存款证明是由个人开出,不能证明与我行有关。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通过被告赵某某在被告农商行存款8000元,其提交了被告赵某某出具的证明为证,被告赵某某认可原告的主张,被告农商行否认原告在其处存款,赵某某作为本案的被告与本案有着利害关系,其出具的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除此之外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农商行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赵某某认可收到原告的存款8000元,并主张将存款交到王寺信用社,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此款已上交至被告农商行处,故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赵某某应偿还原告存款8000元。
因双方均记不清楚存款具体交付的日期,故利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0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为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郝某某存款
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0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郝某某对被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通过被告赵某某在被告农商行存款8000元,其提交了被告赵某某出具的证明为证,被告赵某某认可原告的主张,被告农商行否认原告在其处存款,赵某某作为本案的被告与本案有着利害关系,其出具的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除此之外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农商行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赵某某认可收到原告的存款8000元,并主张将存款交到王寺信用社,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此款已上交至被告农商行处,故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赵某某应偿还原告存款8000元。
因双方均记不清楚存款具体交付的日期,故利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0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为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郝某某存款
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0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郝某某对被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槐倩颖

书记员:昝立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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