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
郑丽
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
江海满
陈可鑫(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郑丽(系原告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
委托代理人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海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陈可鑫,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江海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丽、曹勇与被告江海满委托代理人陈可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自愿为原告出具欠据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江海满应予偿还。被告的辩解理由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海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郝某某欠款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00元、邮寄送达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自愿为原告出具欠据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江海满应予偿还。被告的辩解理由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海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郝某某欠款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00元、邮寄送达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唐明
书记员:高海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