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兴建。
委托代理人吴玉芬、刘贺澎,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高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太行街道郝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某某高某某郝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郝金霞,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信川,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兴建诉被告石某某高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太行街道郝某某村民委员会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兴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石某某高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太行街道郝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郝兴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规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兴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兴建负担40元。
审判员 孟正军
书记员:霍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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