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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元某与监利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元某。被告:监利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玉沙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严洪波,监利县人民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咏帆,湖北京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元某诉被告监利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6日九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郝元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郝元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郝元某负担。

审判员  何启国

书记员:龚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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