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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佳旺与王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郝佳旺
张新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张某某
张子阳
张秀惠
郑贵芹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原告:郝佳旺。
委托代理人:张新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子阳。
被告:张秀惠。
被告:郑贵芹。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住址:邯郸市馆陶县政府街工业小区中路
负责人:李建东,公司经理。
原告郝佳旺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张子阳、张秀惠、郑贵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佳旺于2016年9月13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佳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佳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佳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郝佳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佳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佳旺负担。

审判长:杨鹏飞

书记员:郭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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