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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嫩XX夏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嫩XX夏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嫩XX夏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2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爱忠

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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