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佑元
刘东升(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潘新国(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佑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英山县。
委托代理人刘东升,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潘新国,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郝佑元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郝佑元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东升、被上诉人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新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焱奇
书记员:吴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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