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平山县温塘镇大米峪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焦春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峰,石家庄市平山诤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平山县温塘镇大米峪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郝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霍文哲 审 判 员 尹艳丽 人民陪审员 狄建国
书记员: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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