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吴艳娟,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高春阳,河北群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某,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杨某、樊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颖丽
书记员:张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