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郝书明与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书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多燚(系被告谭某某的叔父),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286号。组织机构代码:88301187-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铃,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郝书明与被告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郝书明与被告邓俊华2016年4月5日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郝书明及邓红英二人受伤,并有财产损失,现邓红英的损失尚未确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郝书明、邓红英的损失比例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数额。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向 红

书记员:黄晓琴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