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代理人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
书记员:王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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