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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施某、吴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郝某某
郭仲(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
施某
刘炜(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
吴某
张建国(北京金友律师事务所)
杨凤城

原告郝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仲,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
委托代理人刘炜,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北京市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凤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新民

书记员:张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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