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
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袁金海
肖良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原告郝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金海,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良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孙某某与被告袁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在(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0983号原告袁金海诉被告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的诉求已纳入那案一并处理,故原告郝某某、孙某某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郝某某、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郝某某、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波
书记员:谭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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