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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宋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格林,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郝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85元,减半收取计3,192.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水英

书记员:王爱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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