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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某与上海臻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白沙镇赵沟村郜山3号。
  被告:上海臻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377弄7、9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顶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林,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克强,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郜某与上海臻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郜某确认的送达地址即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光辉村XXX号,本院按郜某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开庭传票。2019年2月25日,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郜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薛  瑾

书记员:戴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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