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郜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河北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新昌北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米亚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森,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海涛,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某某与被告河北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郜某某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军鹏
书记员:王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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