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新华
河北伟达润滑材料有限公司
赵志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陈更显(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原告郜新华。
被告河北伟达润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富镇富镇村。
法定代表人王树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更显,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郜新华与河北伟达润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郜新华、被告伟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泊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5年6月18日审理双方之间纠纷时,原告在仲裁员提问时回答“平时的工作地点在宣化钢铁和南京钢铁及莱芜钢铁;(伟达公司)没开过工资都是提成款,提成款随时需要随时支取;提成款是销售润滑油的差价;除了销售差价以外没有其他报酬。”。原告以上陈述和证人刘某甲等人的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不支付给原告工资,原告在被告公司不计考勤,未从事被告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工作,不受被告的管理。因原告已经陈述被告不支付其工资,对于原告申请调取的证据,不再进行调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在本案中的主张。原、被告之间不具备存在劳动关系的基本要件。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请求被告给付社会保险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郜新华与被告伟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郜新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泊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5年6月18日审理双方之间纠纷时,原告在仲裁员提问时回答“平时的工作地点在宣化钢铁和南京钢铁及莱芜钢铁;(伟达公司)没开过工资都是提成款,提成款随时需要随时支取;提成款是销售润滑油的差价;除了销售差价以外没有其他报酬。”。原告以上陈述和证人刘某甲等人的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不支付给原告工资,原告在被告公司不计考勤,未从事被告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工作,不受被告的管理。因原告已经陈述被告不支付其工资,对于原告申请调取的证据,不再进行调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在本案中的主张。原、被告之间不具备存在劳动关系的基本要件。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请求被告给付社会保险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郜新华与被告伟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郜新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余志刚
审判员:李红梅
审判员:袁德岗
书记员:王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