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郜某某与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民,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廷,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所得7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赵某某为原告雇佣司机,2018年4月12日,被告将冀A×××××车上运费7000元现金拿走,拒不交还原告,原告多次和被告交涉未果。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车上运费7000元拿走无事实法律依据,被告行为属不当得利,应无条件返还原告。原告依法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某辩称,被告不是原告雇佣的司机,原告也不是被告驾驶的冀A×××××号车辆的车主,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案件,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涉案车辆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为赞皇县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18年3月26日案外人王彦民将该车辆及挂车转让给原告郜某某经营使用,涉案车辆的权利义务由原告享有。以上事实原告提供了涉案车辆行驶证、赞皇县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王彦民和郜某某的转让协议以及马向昆出具的书面证明予以证实。审理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予认可且提出了异议。另查明,被告赵某某原系王彦民雇佣司机,转让车辆后,赵某某继续在涉案车辆上为郜某某雇佣司机,郜某某曾经给付了赵某某工资,赵某某对原告所称其从涉案车辆上拿走现金7000元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因王彦民欠其工资9400元,该7000元系涉案车辆的款,故拿走的应当属于涉案车辆欠被告的款项。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认可以及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予以证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郜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郜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民、被告赵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涉案车辆登记车主即名义所有权人为赞皇县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而案件依据事实发生时实际经营车辆人为本案原告郜某某,被告曾系案外人王彦民的雇佣司机,后因车辆转让,运输公司证实该车辆当时权利义务关系承接人系郜某某,被告赵某某沿袭为郜某某的雇佣司机。审理中,被告认可其拿走涉案车辆上现金7000元,且称该款属于王彦民所欠工资,应由该车辆上的款项支付,但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其享有对郜某某的债权,即被告获得的7000元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对于被告所称王彦民欠其工资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取得的财产利益致原告受到损失,双方之间由因果关系,且被告获益无法律依据,依法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7000元现金返还给原告郜某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 英

书记员:李雅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