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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赵一民,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址地:赞皇县城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晏剑英,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萌,系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郜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赞皇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保赞皇支公司提交保险单一份,并称在保险单中明确记载:“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被告认为本案应当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原、被告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该由原告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本案不符合法院受案范围,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郜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郜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晓峰

书记员:秦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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