郗某
衡水市桃城区工业信息化局
刘贺喜(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郗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工业信息化局(原衡水市桃城区工业促进局)。
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与中心街交叉口东行50米路北。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洪泽,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贺喜,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郗某因与衡水市桃城区工业信息化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协民一初字第107号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郗某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郗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郗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郗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郗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审判长:高树峰
审判员:蒋宝霞
审判员:关春富
书记员:王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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