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郗某与薛某同居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郗某
武增军(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
陈锋(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
薛某

原告郗某。
委托代理人武增军、陈锋,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郗某诉被告薛某同居关系一案中,原告郗某于2012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郗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郗某负担。

审判长:张慎

书记员:单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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