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70000169196125Y,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
被告:魏某某。
被告:程世燕。
被告:张蕾。
被告:李鹏。
被告:程玉景。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某程世燕张蕾李鹏程玉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魏某某的银行存款帐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魏某某在银行的帐户(帐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涛
书记员:刘精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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