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龙海,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兴安,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郑龙海与张兴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龙海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龙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计416元,由原告郑龙海负担。
审判员 刘梅
书记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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