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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龙浦与赤城县瑞某铁某某选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龙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城县瑞某铁某某选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赤城县雕鹗镇下虎村闫家沟村。法定代表人:黄占伟,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花,河北省赤城县龙关红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郑龙浦与赤城县瑞某铁某某选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郑龙浦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龙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龙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龙浦负担。

审判员  刘宝

书记员: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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