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上海申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龙柏四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萍,女。
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某、第三人上海申华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郑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林 霞
书记员:朱 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