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黎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婉,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原告郑黎黎与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郑黎黎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黎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黎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黎黎负担。
审判员 梁德印
书记员: 张振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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