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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郑某某等与任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郑某某
郑素兰
郑素青
方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婷婷
任成
董治森(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
王建博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宣化县。
原告:郑素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万全县。
原告:郑素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婷婷,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宣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治森,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某某市高新区市府大街海关大楼(一层、六层、七层)。
负责人:陆士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博,该公司职员。
原告郑某某、郑某某、郑素兰、郑素青与被告任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张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郑某某、郑某某、郑素兰、郑素青于2016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郑某某、郑素兰、郑素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郑某某、郑某某、郑素兰、郑素青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郑某某、郑素兰、郑素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郑某某、郑某某、郑素兰、郑素青负担。

审判长:郭翠霞

书记员:田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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