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
郑某某
郑素兰
郑素青
方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婷婷
任成
董治森(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
王建博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宣化县。
原告:郑素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万全县。
原告:郑素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婷婷,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宣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治森,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某某市高新区市府大街海关大楼(一层、六层、七层)。
负责人:陆士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博,该公司职员。
原告郑某某、郑某某、郑素兰、郑素青与被告任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张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郑某某、郑某某、郑素兰、郑素青于2016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郑某某、郑素兰、郑素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郑某某、郑某某、郑素兰、郑素青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郑某某、郑素兰、郑素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郑某某、郑某某、郑素兰、郑素青负担。
审判长:郭翠霞
书记员:田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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