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炳,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郑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 燕
书记员:鲁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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