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险峰
湖北天门复兴食品有限公司
胡志斌(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险峰,曾用名郑显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天门复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人民大道(东)156号。
法定代表人张远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志斌,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禹庭,又名郑禹廷。
上诉人郑险峰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天门复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兴食品公司)、原审被告郑禹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0)天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险峰、被上诉人复兴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志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郑险峰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郑险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郑险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张倩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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