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告英山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莲花路22号。
负责人彭哲,系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淋,该单位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郑长某诉被告英山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郑长某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郑长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长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长某负担。
审判长 郑俊峰
审判员 汪俊
人民陪审员 叶桂斌
书记员: 付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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