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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长满与隰小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长满
许文杰(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
隰小兵
桑华宾(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长满,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居民。
委托代理人许文杰,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隰小兵,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
委托代理人桑华宾,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长满与被告隰小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长满及委托代理人许文杰,被告隰小兵及委托代理人桑华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继父郑福成称分二次给付原告242000元,因其与被告是亲属关系,且无其它相关证据佐证,故本院对郑福成证言不予采信,受害方张深所得254800元赔偿款均认定为原告支付。证人刘某界、邢某鹏出庭证实:2013年农历8月15日前,曾一起协商赔偿款分担问题。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出的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原告将车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被告驾驶,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故本院酌定对已赔偿的款项按原、被告4:6的比例负担,被告应负担152880元(254800×6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隰小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郑长满152880元。
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郑长满承担590元,被告隰小兵承担331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继父郑福成称分二次给付原告242000元,因其与被告是亲属关系,且无其它相关证据佐证,故本院对郑福成证言不予采信,受害方张深所得254800元赔偿款均认定为原告支付。证人刘某界、邢某鹏出庭证实:2013年农历8月15日前,曾一起协商赔偿款分担问题。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出的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原告将车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被告驾驶,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故本院酌定对已赔偿的款项按原、被告4:6的比例负担,被告应负担152880元(254800×6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隰小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郑长满152880元。
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郑长满承担590元,被告隰小兵承担331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李凤信
审判员:韩伟英

书记员:陈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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