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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曹某某、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住正定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杰,河北刘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蕊蕊,河北刘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汉族,住藁城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藁城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华,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张俊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11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5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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