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乔丽君、任笑然,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冠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岳献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丽芬、陈红扬,系北京冠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设计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北京冠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北京冠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已经给付原告郑某某6100元装修款,原告郑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少华
书记员: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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