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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诉王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世纪花园*号楼***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世纪花园2号楼801室。

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均分夫妻共同财产3200万元,每人1600万元;3、婚生子郑乃硕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原告郑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郑乃硕成年;4、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3年经政府登记结婚,二人于2005年生育一男孩郑乃硕。2016年7月份郑某某全家移民洛杉矶,由郑某某常居美国照顾孩子,国内生意由王某某打理,自此,王某某经常无故与郑某某发脾气,致使双方感情越发淡薄;2017年11月8日,郑某某发现王某某自2017年11月7日至11月13日期间,分6次将双方经营企业320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并于2017年11月13日将此款从王某某账户转入其远亲宋金芝名下。郑某某现有充分理由相信王某某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已无感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王某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减少分配比例。王某某辩称,我与原告郑某某有感情有孩子,不同意离婚;我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上班,企业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0年自由恋爱,于2003年3月1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郑乃硕,现就读于美国阶梯学校。郑某某自诉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但对其主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秋,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应当珍惜共同建立起来的家庭,珍惜夫妻感情。本案中,原告郑某某虽主张二人于2017年12月8日开始分居至今,但被告王某某对此不予认可,即便郑某某主张的分居时间属实,亦因分居时间未满二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且郑某某对其主张与王某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内容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郑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驳回原告郑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59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某负担79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佳莹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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