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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金某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金某
李小龙(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徐斌

原告:郑金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小龙,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智源里和馨园2楼1门201号。
代表人:孟祥卫,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斌,公司职工。
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某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金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3元,由原告郑金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郑金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3元,由原告郑金某负担。

审判长:叶建军

书记员:李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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