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某某与杨某(晓)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晓)亮。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杨某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许国强,被告杨某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诉争房屋坐落于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交化小区西南庄83号,建筑面积39平方米。2005年3月12日,经魏振增证明,被告杨某亮与原告郑某某就上述房屋达成买卖协议,被告杨某亮以8500元价格将该房卖给原告郑某某,在当场交付卖房款后,双方签订了书面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今有甲方杨晓亮房屋两间,是二场公建住房,西南庄东建筑面积39平方米,东邻李忠心西邻沈善博前后道卖给乙方郑某某价8500.00元整2005年3月12日付款,以后办理过户事情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此证明一事两份,由甲、乙各持一份,特此证明。甲方:杨晓亮乙方:郑某某证明人:魏振增2005年3月12日。”原告郑某某随后入住该房,在该房内居住至今。
另查明,被告杨某亮与原告郑某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时,该房屋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1月,原唐海县人民政府为该处土地发放了唐海国用(2007)字第00105603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者为杨晓亮。2007年7月19日,原唐海县建设规划局发放了房权证私有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杨晓亮,现两证均由原告郑某某持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证明、二农场出售公建住房通知书及收据、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交化小区西南庄83号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录音光盘及原、被告陈述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杨某亮于2005年3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证明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郑某某履行了房屋价款给付义务,并占有使用房屋至今。本着维护交易安全,双方以支付对价的方式签订房屋买卖证明的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杨某亮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证明并将房屋交付原告郑某某近十年来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原、被告房屋交易行为的认可,被告杨某亮虽辩称原告郑某某未交足房屋买卖价款,但未就该主张提交相关证据,故对被告杨某亮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郑某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杨某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7日内交纳上诉费80元,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代理审判员 石 蕊

书记员:郑新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