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某某与秦某某北戴河新区城市管理和交通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秦某某北戴河新区城市管理和交通局
王君娜(河北王君娜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某某。
被告秦某某北戴河新区城市管理和交通局,住所地秦某某北戴河新区南戴河洋河桥东原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于东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君娜,河北王君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秦某某北戴河新区城市管理和交通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宝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君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2014年5月开始,原告郑某某受雇于被告秦某某北戴河新区城市管理和交通局(原抚宁县南戴河旅游度假区城市建设管理处),负责南戴河海滨宁海道红绿灯至加油站路段的环境卫生清扫工作。
2014年8月1日4时20分,程百银骑电动三轮车与刘彩云骑电动自行车在永安酒店路口发生刮碰,刘彩云受伤倒地,原告郑某某、周井玉先后前去查看时,三人被王宜海驾驶捷达小型轿车撞伤,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致刘彩云、周井玉死亡,原告郑某某受伤。
2014年8月27日被告为原告郑某某垫付医疗费3.5万元。
2014年8月30日在原抚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王宜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原告与第三人王宜海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获得赔偿各项费用7.8万元后给第三人出具了谅解书。
因2015年8月26日被告向原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原告返还垫付款3.5万元得以支持,故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其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3万元,形成本诉。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虽然是在被告工作期间和工作区间受到了损害,但是,是因为原告前去查看交通事故时,发生二次交通事故而受到的损害,并非因劳务受到损害,所以,雇主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原告选择第三人赔偿以后不应当再请求雇主赔偿。
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虽然是在被告工作期间和工作区间受到了损害,但是,是因为原告前去查看交通事故时,发生二次交通事故而受到的损害,并非因劳务受到损害,所以,雇主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原告选择第三人赔偿以后不应当再请求雇主赔偿。
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宝忠

书记员:赵晶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