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连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显锋,系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婷婷,系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高兴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
原告郑连国与被告高某某、高兴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郑连国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连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郑连国负担。
审判员 张绍峰
书记员: 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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