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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轶诉张玉某、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轶
冯海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
张玉某
顾某某

原告郑轶。
委托代理人冯海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某。
被告顾某某。
原告郑轶诉被告张玉某、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轶委托代理人冯海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玉某、顾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张玉某、顾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汇款凭条、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被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张玉某偿还借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某某作为担保人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玉某追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玉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郑轶借款人民币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顾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玉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玉某负担,被告顾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被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张玉某偿还借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某某作为担保人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玉某追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玉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郑轶借款人民币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顾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玉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玉某负担,被告顾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王新洋
审判员:赵宝瑞
审判员:张俊玲

书记员:高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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