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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昌,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泓汶,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  立

书记员:王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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