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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等与曾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延朋
孙克财
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
曾某某
刘俊玉(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延朋,河北省滦平县人,住址滦平县。
原告孙克财,河北省滦平县人,住址滦平县。

原告
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某某,河北宽城县人,住址宽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俊玉,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延朋、孙克财与被告曾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延朋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延朋、孙克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00元,减半收取2750.00元,保全费1,920.00元,合计4,670.00元,由原告郑延朋、孙克财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延朋、孙克财与被告曾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延朋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延朋、孙克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00元,减半收取2750.00元,保全费1,920.00元,合计4,670.00元,由原告郑延朋、孙克财负担。

审判长:石刚
审判员:李小林
审判员:马琴

书记员:刘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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