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系被告王某之妻。
被告王稳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系被告王某之父。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王某、余某某、王稳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晓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明、人民陪审员毕春雷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被告王稳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余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余某某向原告郑某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原告郑某某要求被告王某、余某某偿还借款之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郑某某庭审时明确放弃借款利息,对此本院不持异议。被告王稳挡系督促人,非借款担保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某、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某某偿还借款70000元。
上述有执行内容之项,如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王某、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晓敏 审 判 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毕春雷
书记员:曹文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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